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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上半年,财政部发布《关于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资〔2025〕101号),就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施行后的财务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强调对非货币出资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通知指出,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必须按照《财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46号)进行资产评估。公司需结合资产特点,充分关注可能影响资产权益实现的因素,必要时可取得法律意见书,以确保非货币出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附:《财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46号)》摘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投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二)在验资或申请工商登记时,验资机构或投资人发现用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与评估基准日时的资产状态、使用方式、市场环境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或者由于评估假设已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二、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投资人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三、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对所提供的非货币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四、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循有关的资产评估准则和规范,并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法律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在执行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业务时,可以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协助工作,但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迎合委托方要求出具虚假的评估报告,不得以给予“回扣”、恶性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承揽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业务。
六、投资人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业务和评估结果,相关专业的专家在协助资产评估机构执业时,应当只对评估对象的技术状况发表专业意见,不得对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是否合理发表意见。
七、财政、工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对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投资人和从事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专业指导工作,建立相关专业的专家库,建立并完善相关的诚信信息档案和数据库,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创建必要的平台,以提高资产评估的执业质量、行业公信力和影响力。
来源:评估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