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审计业务约定书的风险提示

发布日期:2025-10-28浏览次数:71标签:尽职调查和投资管理咨询审计,工商代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业

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近日,我会发现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存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需经委托方或其指定第三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视为完成审计服务”“若审计报告未通过委托方验收,注册会计师需重新调整审计结论直至符合委托方要求”等条款,为切实防范此类条款风险,现我会风险提示如下:

一、相关条款存在风险

(一)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不需要经任何其他委托人或指定第三方进行确认。

(二)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灵魂,是保障审计意见客观公正的前提。部分审计约定书中存在的“验收审计报告”等内容条款,势必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损害行业的公信力。

(三)“验收审计报告”等条款容易导致审计责任与委托方责任的边界模糊,造成责任难以区分,无法判断责任主体的情况,引起纠纷,破坏市场的秩序。

二、相关条款风险提示

(一)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拒绝签署审计费用与审计结果关联,或指定“验收审计报告”等条款的审计约定书。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若发现业务约定书中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况,应收集相关材料向我会反映。

三、强化独立性意识

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业务过程中,应当在与审计客户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征求法律专家意见,充分评估审计业务约定书条款,审慎签署业务约定书,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均应充分认识到维护独立性的重要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共同营造规范、有序的执业环境。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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