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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诉讼中,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已成为常见操作。那么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在诉讼中究竟发挥着怎样的作用?类案检索与适用的优先顺序又是怎样的?
1、什么是“类案”
根据最高法《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类案检索指导意见》”)的规定,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20〕24号)
一、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
(三)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四、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
九、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
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
十、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十一、检索到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法院层级、裁判时间、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因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等规定,通过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予以解决。
上述“四、类案检索范围”规定的检索顺序,即为其优先顺位,即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接下来,我们将具体分析指导性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公报案例的优先情况。
2、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
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发布,对全国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参考级别:应当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0〕51号)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如果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援引指导性案例时,法院必须在裁判文书中对其是否参照及理由作出回应。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法[2015]130号)
第十一条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查询相关指导性案例。在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
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引述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
典型案例:(2021)辽民申5273号,该案再审申请人认为本案与最高法颁布的第24号指导案例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具有高度相似性,应同案同判,并在一审、二审中提交该指导性案例,但原一、二审法院未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辽宁省高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类案检索指导意见》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原一、二审法院未予论述说理,应参照该指导意见重新予以审理。因此再审法院裁定指令再审。
3、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应当参考
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入库案例,来源于地方法院报送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的案件。
所有案例均须经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审查,并由研究室审核。
案例库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对于不再符合入库标准,以及存在更适宜替代案例的情况,将及时出库、替换案例。
参考级别:应当参考
如果法院认为不宜参照入库案例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如果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提交入库案例抗辩时,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予以回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的通知 法〔2024〕92号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经检索发现人民法院案例库未收录类似案例,而正在审理的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疑难、复杂的,可以就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请示,或者报请提级管辖;由本院继续审理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经检索发现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有类似案例,但认为正在审理的案件具有特殊情况,不宜参考入库案例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前两款规定的案件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作出后三十日内编写案例,按照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流程入库。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的,可以将类似案例的裁判理由、裁判要旨作为本案裁判考量、理由参引,但不作为裁判依据。
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入库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予以回应。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解读,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入库案例的参照级别,要高于公报案例和其他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案例工作小组《人民法院案例库若干重要问题解读》
(四)参考案例的效力定位
参考案例在效力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典型案例、公报案例、刊物书籍案例明显不同。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案例,均系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案例库上线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避免“同案不同判”。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经检索发现人民法院案例库未收录类似案例,而正在审理的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疑难、复杂的,可以就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请示,或者报请提级管辖;由本院继续审理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经检索发现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有类似案例,但认为正在审理的案件具有特殊情况,不宜参考入库案例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前述案件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作出后及时编写案例,按照规定流程入库。
4、公报案例
本文所讨论的公报案例,是指发布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案例。
公报案例虽不属于《类案检索指导意见》规定的类案范围,但由于公报案例的发布严于最高法发布的其他典型案例,需经最高法相关业务庭和主管副院长审核通过,故其效力应优于最高法发布的其他典型案例。
这一点在最高法《类案检索指导意见》的立法资料中得到确认。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刘树德 胡继先【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三)类案检索的范围及顺序
为确保类案检索工作取得实效,避免检索过泛、过滥,《意见》将类案检索范围分为3个层次。
……
二是具有强隐性拘束力的案例或案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案例、其他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此类案例或案件虽不具有指导性案例那样的拘束力,但由于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级关系和审判监督指导关系,这类案例或案件对本辖区法院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实践中往往会成为法官审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这一优先效力也体现在多地高级法院的规定中。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十条 检索类案时,可以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等平台,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裁判文书;
(三)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庭公开发布的案例、裁判文书;
(四)各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参考案例;
(五)本院和上级法院生效裁判;
(六)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
(七)其他案例。
已经检索到指导性案例的,可以不再进行后续顺位的检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
4.类案检索可以依照下列顺序进行: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裁判文书;
(3)最高人民法院及其相关业务部门发布的典型案例、作出的生效裁判;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参阅案例、长三角四地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
(5)上级法院及本院作出的其他生效裁判。
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类案检索,已在前一顺位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后续顺位的检索。
需注意的是,自2024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栏目调整为“指导性案例”栏目,开始刊登指导性案例,不再刊登公报案例。(本文内容根据湖南师范大学黄文旭教授讲课内容整理)
实务建议:
检索顺序:优先检索指导性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最高法发布的公报案例、典型案例→本省高院发布的参考案例/裁判生效案例→上级法院及本院生效案例。
如法院未回应应当参照的指导性案例、应当参考的入库案例,可能成为上诉、再审理由。
如对方当事人援引案例,应当对其能否构成类案、参照级别及理由进行核查,并在代理意见中明确回应。
来源:指导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