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6-07浏览次数:8608
发布日期:2022-04-21浏览次数:6279
发布日期:2022-10-21浏览次数:4391
发布日期:2024-03-30浏览次数:3411
重磅!个人养老金制度落地!证监会:抓紧制定出台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配套规则制度
发布日期:2022-04-21浏览次数:3304
发布日期:2024-05-13浏览次数:3272
发布日期:2022-11-11浏览次数:3196
商务部:预计后期消费将继续保持恢复态势
发布日期:2022-04-21浏览次数:3126
贷款利率要降了,房贷已先行!更大支持力度在路上
发布日期:2022-04-21浏览次数:3056
发布日期:2022-10-21浏览次数:299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
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二、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应以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为依据。在界定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应基于交易和事项的经济性质判断;
(二)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应基于行业特点和业务模式判断;
(三)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应遵循重要性原则。
三、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以下项目:
(一)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1.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1)处置或注销子公司产生的投资收益;
(2)丧失子公司控制权导致成本法转权益法的投资收益;
(3)处置联营、合营公司产生的投资收益;
(4)出售分公司、业务、部门产生的损益;
(5)非流动资产报废损益;
(6)使用权资产处置净损益。
2.经常性损益项目:
(1)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出售项目公司股权产生的处置损益;
(2)处置长期资产时未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的部分。
(二)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除外;
1.非经常损益项目:
(1)地方性财政“扶持基金”;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或者与正常经营业务并非密切相关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稳岗补贴、运营补贴等;
(3)废旧物资回收单位的增值税返还收入;
(4)企业因研究或专项课题等获得的政府补助。
2.经常性损益项目:
(1)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款;
(2)残疾人社保补助资金;
(3)特准储备物资补助;
(4)“家电下乡”、“汽车下乡”、“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等项目中按照指定产品的销量和单位产品补贴标准给予的补助;
(5)其他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三)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非金融企业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损益;
1.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1)持有衍生金融工具、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等金融工具产生的损益;
(2)处置衍生金融工具、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等金融工具产生的损益;
(3)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及负债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4)丧失控制权后剩余股权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的利得;
(5)分步取得子公司原持有股权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的利得;
(6)结构性存款投资收益;
(7)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收益;
(8)远期结汇产生的损益。
2.经常性损益项目:
(1)募集资金使用之前产生的定期存款利息;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公司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本质上属于一种融资行为,在募集资金投入使用之前和之后,分别以定期存款和形成的募投项目为企业带来收益,两者只是资产以不同的形态存在从而带来不同的收益。此外,如果将募集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收入扣除,会导致计算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等指标时,出现分子和分母不匹配的结果。因此,募集资金在使用之前产生的定期存款利息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2)权益性金融工具(如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
(3)通过资产证券化处置应收账款产生的损失;
(4)银行、证券、保险公司持有和处置金融工具损益;
(5)投资类公司理财、信托产品的投资收益;
(6)不应仅以其自身主要经营活动包括投资及投资管理为由,将相关投资收益作为经常性损益列报,应根据公司经营特征、相关交易和事项发生的频次及性质进行判断。
(7)与主业直接关联的投资损益,如航空公司航油套期保值业务,金矿公司的黄金租赁业务。
(四)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1.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1)向关联方拆出资金取得的损益;
(2)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利息。
2.经常性损益项目:
(1)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并非临时性和偶发性的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2)核心保理业务取得的保理服务费。
(五)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1.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银行公司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六)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1.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银行公司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入。
(七)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产生的各项资产损失;
1.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依据政府化解过剩产能要求对相关固定资产计提的减值损失。
2.经常性损益项目:
(1)因重组标的业绩未达承诺计提的商誉减值;
(2)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因并购重组产生的商誉,其减值与企业的其他长期资产(例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减值性质相同,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应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3)企业日常经营中的长期资产(例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减值;
(4)子公司关停之前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
(5)提前终止经营子公司、事业部、门店等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及清算损益。
(6)一般情况下,公司因经营不佳而决定终止某一子公司或事业部,是公司维持持续经营能力所做出的正常经营活动决策,是日常运营的商业结果。应结合损益项目具体形成原因、性质、特点来判断其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八)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1.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收回已计提坏账的应收款项产生的损益。
2.经常性损益项目:
银行公司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信用损失准备转回。
(九)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1.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1)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负商誉利得;
(2)联营、合营公司转为子公司产生的投资收益。
2.经常性损益项目:
(1)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
(2)原非同一控制取得的子公司评估增值部分影响本期损益。
(十)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十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十二)债务重组损益;
1.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银行公司处置抵债资产净损益。
(十三)企业因相关经营活动不再持续而发生的一次性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等;
1.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资产重组交易相关损益;
2.经常性损益项目:
(1)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发生的中介机构服务费。
(2)并购重组是企业的正常经济活动,涉及的资产也属于经营性资产,券商、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费用是发生此类交易的必要合理支出,不应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3)原重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摊销影响当期损益。
(十四)因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对当期损益产生的一次性影响;
1.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政策调整,导致企业资质认定发生变化,适用所得税税率变动,而确认的递延所得税一次性调整。
2.经常性损益项目:
因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变化导致适用所得税税率变动而确认的递延所得税一次性调整。
(十五)因取消、修改股权激励计划一次性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
(十六)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可行权日之后,应付职工薪酬的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十七)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十八)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收益;
(十九)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二十)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1.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委托管理费收入。
2.经常性损益项目:
(1)银行公司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2)证券公司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二十一)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1.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1)资产清理盘盈、盘亏净损益;
(2)罚款、滞纳金收入和支出;
(3)捐赠支出;
(4)仲裁、诉讼违约赔偿收入和支出;
(5)银行公司长短款净收支;
(6)银行公司清理久悬挂账款项净损益;
(7)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
2.经常性损益项目:
碳排放权交易费用和收入。
(二十二)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1.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1)按持股比例计算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非经常性损益;
(2)因重组标的业绩未达承诺确认的业绩补偿。
(3)恶性通货膨胀重述影响;
(4)提前偿还借款产生的费用;
(5)应收款项贴现损失;
(6)外币募集资金结汇损益;
(7)拆迁相关的员工补偿款;
(8)疫情相关停工损失及防疫支出;
(9)内退人员薪酬等辞退福利支出;
(10)员工辞退补偿等减员费用;
(11)股份支付费用;通常,对增资或受让的股份立即授予或转让完成且没有明确约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原则上应当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并作为偶发事项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对设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股份支付,股份支付费用可采用恰当的方法在服务期内进行分摊,并计入经常性损益。
(12)利润分享计划提前终止产生的一次性费用;
(13)取消股权激励计划确认的加速行权费用;
(14)与取得政府补助直接相关的费用。
2.经常性损益项目:
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内摊销确认的相关费用,如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每个报表日对负债公允价值重新计量所确认的成本费用。
四、公司在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发行证券的申报材料时,应对照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和原则,综合考虑相关损益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关联程度以及持续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并做出充分披露。
五、公司除应披露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外,还应当对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内容增加必要的附注说明。
六、公司根据定义和原则将本规定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该项目的名称、金额及原因;公司将本规定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的,若金额重大,则应单列其项目名称和金额,同时在附注中单独披露该项目的名称、金额及原因,若金额不重大,可将其计入“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列报。
七、公司在披露非经常性损益时应严格遵守保密相关法律法规。
八、公司计算同非经常性损益相关的财务指标时,如涉及少数股东损益和所得税影响的,应当予以扣除。
九、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申请发行证券材料中的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或审核报告时,应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金额和附注说明予以充分关注,并对公司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及其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理性进行核实。
十、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10月31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08〕43号)同时废止。上市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执行本规则对可比会计期间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情况。
来源:财税乐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