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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我同专注于税务筹划领域的资深老师深入学习与交流时,我们就“有些股东喜欢通过零元或一元(下称“低价转让”)的方式转让公司股权,以此规避高额赋税”这一话题展开热烈讨论。
这种操作方式是否恰当?又会潜藏哪些风险呢?
首先,低价转让公司股权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股权转让,本质上是一种合同行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第(五)项规定,明确了“价款或者报酬”属于合同可约定内容。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只要民事法律行为满足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该行为即为有效。
在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充分保障国家、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之下,当事人完全有权自主约定合同转让价格。
在实践中,低价转让股权的情形屡见不鲜,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在转让尚未实缴股权的情况下,如果公司没有净资产(或净资产为负),没有盈利前景,或者股权本身被认为没有实际经济价值(例如,公司刚成立,没有运营,没有资产),双方可以评估该股权当前价值为零。
二是股权转让用于股东内部激励时,创始人/大股东将股权无偿赠与或低价转让给核心员工进行激励。
三是亲属间的赠与的情形下,父母将股权无偿赠与子女,或配偶间转让。
四是调整股权结构的情形下,股东之间为调整持股比例而进行的无偿转让。
五是剥离负债公司的情形下,将一家资不抵债或严重亏损的子公司的股权零元转出。
当股权转让当事人之间因“0元或1元”转让股权事宜发生纠并诉诸法院时,法院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普遍秉持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股权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本身不存在违法违规之处,法院通常会判定合同合法有效,并要求双方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即便当事人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公司利益”、“显失公平,符合撤销条件”、“转让价款与实际价值严重不符”等理由进行抗辩,在缺乏确凿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予以支持。
所以,原则上,“0元或1元”等低价转让公司股权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其次,低价转让公司股权时仍需注意三大法律风险。
有原则就会有例外,在低价转让公司股权时,仍有三大法律风险需要引起高度警惕。我们可以从民事、行政及刑事风险这三个维度进行深入剖析。
一是民事法律风险:低价转让公司股权,可能涉及股权转让合同的撤销、无效,以及公司债务的承担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538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在股权转让中,如果转让方存在债务问题,零对价转让股权可能被认为是一种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如果转让方负债的情况下仍然进行无偿转让,或者受让人知道债务人以不明显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债权人有权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如果低价股权转让行为被认定为转让方与受让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该转让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
一旦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非但受让人无法取得股权,更严重的是,转让方与受让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新《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瑕疵出资即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受让方明知转让方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仍转让股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债务无法清偿时,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二是行政法律风险:低价转让公司股权,可能涉及税务风险。
对于转让方来说,可能被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无正当理由,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第十三条对正当理由做出例举规定,包括上文提到的“五大情形”。
因此,当股权转让方无正当理由低价转让股权时,受让方虽不用向转让方缴纳转让款,但是税务机关仍需要按照市场公允价值重新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要求转让方补缴企业所得税,或者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款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可能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对于受让人来说,可能在未来股权再转让时承担巨额税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如果受让方未来以市场价格转让股权,税务机关可能以零对价作为成本基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导致受让方承担更高的税负。
届时,受让方可能需要缴纳更高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三是刑事法律风险:低价转让公司股权,可能涉嫌逃税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风险。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如果低价转让公司股权行为被认定为虚假交易、偷税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若股权转让双方恶意串通,以低价转让公司股权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符合法定情形,会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低价转股权行为有上述情形,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可能对双方进行调查,若偷税罪、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双方将面临严重的刑事责任追究。
在股权转让活动中,“0元或1元”等低价转让股权虽在某些情形下具有合法性与可行性,但背后潜藏的法律风险不容小觑。
无论是转让方还是受让方,尤其对于股东而言,在进行低价股权转让时,务必结合具体情形审慎评估,留存完整的交易背景证据(如公司财务报表、股权评估报告、内部决议文件等),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与税务机构(可以联系臧律合作),确保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实现股权流转,避免因侥幸心理触碰法律风险,最终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