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最有杀伤力的条款是穿透条款

发布日期:2024-06-19浏览次数:2521标签:审计、财会、税务,工商代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业

创业者在《公司法》修改后第一反应,往往是“实缴”二字。新《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五年内完成注册资本实缴,这一政策犹如一记重锤,令许多创业者紧急盘算注销冗余公司或启动减资程序。但若将五年实缴视为唯一挑战,未免低估了新法的杀伤力——穿透条款,才是真正悬在创业者与企业主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一、“穿透条款”概述

“穿透条款”,又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股东惧怕、债权人青睐的法律条款。在法律层面,穿透制度旨在突破股东或股东控制下的关联公司间的独立性与隔离性,让这些公司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保留了原有股东责任纵向穿透条款,还新增横向穿透条款。新《公司法》第23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滥用行为界定

新《公司法》第23条规定的股东滥用行为,主要包括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具体方式如下:

1.人格混同

股东与公司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高度混同,无法区分。如股东随意支配使用公司财产,公司业务与股东个人业务交织,人员混用,导致公司缺乏独立决策和管理机制。

2.过度控制

股东对公司过度控制,使其成为实现个人利益的工具。股东可能通过不正当手段干预公司经营决策,迫使公司从事对自身有利但对债权人不利的行为,如不合理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等。

3.资本显著不足

股东设立公司时投入资本明显不足,无法满足正常经营需要,却利用公司形式从事与其资本不相称的业务,增加债权人风险。公司出现债务危机时,股东以有限责任为由逃避债务,将损失转嫁给债权人。

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一)单一股东滥用行为

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直接向该股东追偿,要求其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二)关联公司滥用行为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通过控制多个公司,在不同公司之间进行资产转移、利益输送等操作以逃避债务,法律要求各关联公司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三)一人公司财产独立性证明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中,因股东唯一,易出现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情况,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法律将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责任赋予股东,股东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性,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横向穿透

(一)定义

横向穿透是指股东控制下的关联公司对彼此之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股东利用其控制的多个公司实施违法行为,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时,这些公司将不再被视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而是作为一个整体来承担责任。

(二)适用情形

1.人格混同

关联公司之间在财务、业务、人员、场地等方面存在高度混同,削弱各公司独立性。如关联公司之间进行不公允的利益输送,通过虚假交易将利润转到某一特定公司,或者把亏损转移到其他公司以逃避债务。

2.资产转移

为逃避单一公司的债务,股东将该公司的资产转移到其他关联公司,造成原公司无力偿债。

(三)案例

1、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1.基本案情

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A公司)诉称,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B公司)拖欠其货款未付,而成都川交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C公司)、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D公司)与B公司人格混同,三个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某以及B公司股东等人的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均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B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及利息,C公司、D公司及王某某等个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三个公司虽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为彼此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实际上相互之间界线模糊、人格混同,其中B公司承担所有关联公司的债务却无力清偿,又使其他关联公司逃避巨额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C公司、D公司对B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核心认定要素

(1)人员混同

三个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工商手续经办人均相同,其他管理人员亦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A公司的人事任免存在由B公司决定的情形。

(2)业务混同

三个公司实际经营中均涉及工程机械相关业务,经销过程中存在共用销售手册、经销协议的情形;对外进行宣传时信息混同。

(3)财务混同

三个公司使用共同账户,以王某的签字作为具体用款依据,对其中的资金及支配无法证明已作区分;三个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业绩、账务及返利均计算在A公司名下。

2、新《公司法》实施后首例横向人格否认判决

1.基本案情

2024年7月4日,新《公司法》实施后首例横向人格否认判决由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作出。京A公司在高唐县某乡镇投资建设乡村振兴项目工程,成立京B公司具体运作,京B公司将项目工程发包给京C公司,负责施工的项目经理是由京D公司人员担任。

2.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四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进而连带向山东某建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3.核心认定要素

法院认定四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进而判令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五、纵向穿透

(一)定义

纵向穿透是指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适用情形

1.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例如,股东随意支配和使用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视为个人财产。

2.股东过度控制公司

股东对公司进行过度控制,使公司完全成为其实现个人利益的工具。例如,股东通过不正当手段干预公司的经营决策,迫使公司从事对其有利但对债权人不利的行为。

(三)案例

1、上海某科技公司与股东刘某责任案

案号:沪高法民终字(2025)XXX号

1.案件背景

上海某科技公司因无法清偿债务,被外部债权人起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该公司股东刘某通过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进行不当调动,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与法人独立性模糊。刘某的财务管理混乱,多次通过不规范的资金流转和内部账目调整将公司资金用于私人债务清偿,且在公司财务审计中未能有效分开公司与股东个人的财产。

2.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刘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适用纵向穿透条款。法院认为,刘某严重违反了公司财产独立性原则,并通过个人控制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导致债权人权益受到侵害。法院明确指出,股东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行为不构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性,因此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追究了股东的责任。

3.法律分析

这一案件显示了纵向穿透原则的运用,即股东未能保持公司财产独立性,法院根据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股东实施了连带责任追究。这也是当前审判实践中加强对股东责任的追究趋势之一。

六、防火墙公司失效情形

(一)防火墙公司概念

“防火墙公司”指的是股东或控股人通过在不同法人实体之间建立相互隔离的结构,使得这些公司在人格上相对独立,从而避免将一个公司的债务扩展到其他关联公司。企业通过多层次控股结构、独立法人实体、相互隔离的资产和责任等方式,制造出一个法律上的“防火墙”来保护自己免受债务风险。

(二)防火墙公司规避责任方式

1.股东个人与公司财产的严格分隔

确保公司的财务与股东的个人财务完全独立。

2.独立法人地位

每家公司都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避免将一家公司的债务直接转嫁到其他公司。

3.管理结构的独立性

各个公司由不同的管理层、董事会和高管团队管理,不存在跨公司的人事重叠。

(三)防火墙公司失效情形

1.财务混同

如果多个关联公司之间存在明显的财务混同现象,即使这些公司各自有独立的法人身份和管理结构,但它们之间的资金往来不清晰,或者同一账户被多个公司共同使用,法院将认为这些公司已经失去法人独立性,进而适用穿透条款,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如果股东通过个人账户或单一银行账户对多个公司进行资金管理、资金挪用,法院可能认定这些公司“名义上独立、实质上合并”。

2.股东控制滥用

如果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通过多个公司之间进行债务转嫁或资产隐匿,严重影响债权人权益,法院也可能通过纵向穿透或横向穿透的方式打破这些防火墙。例如,股东通过多个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资产转移,使得某个公司无法偿还债务,但其他公司财务上并未受到影响。法院可能认定这些公司在实际控制上是一个整体,因而要求股东对所有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关联公司经营混同

如果股东通过多个公司进行合并经营,尽管这些公司名义上各自独立,但在实际运营中,企业的生产、销售、人员管理等方面严重混同,法院也可能认定这些公司已经丧失独立法人资格。例如,多个关联公司之间的人事任命、管理决策、财务结算等方面有高度的重叠,股东和高层管理者在不同公司之间反复交替担任职务,严重干扰了公司的独立性。法院有可能认定这种关联公司之间的人格混同,使得“防火墙”失效。

4.股东控制权与经营管理完全重叠

如果股东控制了多个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等方面,且这些公司没有独立的运营决策和管理结构,法院也可能认定这些公司失去独立性,从而突破“防火墙”追究股东的责任。特别是股东频繁参与公司决策、指示公司资金流向等,且未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执行的情况下,法院有可能通过纵向或横向穿透条款进行责任追究。

七、穿透制度应对策略

(一)股东应对策略

对于股东而言,若想避免公司人格被穿透进而承担连带责任,关键在于始终保持公司人格的独立性。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财产独立

股东与其投资设立的各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时,务必保证账目清晰透明、资金往来合理合规。每一笔交易都应具备完整且准确的财务记录,确保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以及其他关联公司财产严格区分,避免出现财产混同的情况。

2.人员独立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尽量避免出现相互兼任的情形。各公司应建立独立的管理团队,确保管理人员能够专注于本公司的经营管理,维护公司的独立运营和决策。

3.决策独立

公司的各项重大决策必须严格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等法定程序作出。股东应尊重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不得直接操纵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避免出现股东个人意志凌驾于公司决策机制之上的情况。

4.场所独立

股东的经营场所与公司的经营场所应尽量分开设置,避免混用同一场所。不同的经营场所有助于明确公司的独立经营边界,防止因场所混用而引发对公司独立人格的质疑。

(二)债权人应对策略

对于债权人而言,当公司无法清偿所欠债务时,若想利用穿透制度让股东及其投资的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就需要积极收集证据,证明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判断依据:

1.资金往来异常

仔细审查股东及其投资的各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关注是否存在频繁、不合理的资金流动。例如,是否存在大额资金的无端划转、资金流向与正常业务不符等情况。

2.资金不当使用

重点排查是否存在股东利用公司资金偿还个人债务,或者将公司资金无偿提供给关联公司使用且不作任何财务记载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可能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

3.财产无法区分

调查股东及其投资的各公司之间的财产状况,判断是否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如果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或其他关联公司财产难以区分,如共用设备、库存商品等,就可能构成人格混同。

4.利益关系不清

分析股东及其投资的各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看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等行为。例如,是否存在关联公司之间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从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八、律师观点

在商业实践中,常常出现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一手遮天”的现象,他们仅设立一套管理班子,却同时操控多家公司,并在这些公司之间频繁进行资金、业务和人员的倒腾。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某家公司出现债务问题,其他关联公司很可能也会受到牵连,需要对彼此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本的有限责任也将转变为无限责任。

因此,企业必须秉持诚信经营的原则,脚踏实地地开展业务,清清白白地做人做事。在经营过程中,要时刻警惕并避免出现财务混同、业务混同和人员混同这“三个混同”的情况。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稳健发展,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保障自身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股权激励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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