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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做实业起家,几十年摸爬滚打,
从工地搬砖干到公司老板, 账上终于躺着两千万流动资金。
那年,朋友介绍一个投资项目:“投资五百万,亏了也就这些,但万一成了,五个亿都有可能!”
老王一听,脑子里就一句话在回响:搏一搏,单车变摩托!
结果项目亏了。
不仅本金没了,法院通知书也寄到了家里,写着六个字:
无限连带责任。
老王急了:“我只是个投资人,为什么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官:“你是GP。”
GP?
LP?
一字之差,家底尽失……
你以为是投五百万搏五个亿,最多赔本金,结果是把自己和公司资产都搭了进去。
GP和LP,一字之差,命运天壤。
搞不清楚这个身份,投资的不是钱,是整个人生。
别让自己也走上老王的路。 下面这份解析,写给所有在投资路上的你。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GP(普通合伙人)与LP(有限合伙人)有着天壤之别。每一个细节,都是风险点。
1.【企业形式】
GP:可以存在于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LP:只能存在于有限合伙企业中。
❗️提示:合伙企业一旦没有明确区分结构或没有合规设立,默认责任将倾向GP。
2.【出资方式】
GP:可用金钱、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甚至劳务出资。
LP:可用金钱、实物等,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风险提示:劳务出资必须协议明确价值,且清算时若估值不足,GP需补足。
3.【主体资格】
GP:自然人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不得是国企、上市公司、公益单位等。
LP: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参与,限制较少。
❗️现实中不少投资者法人身份不符,被迫转为GP,需事前验证身份资格。
4.【债务责任】
GP:承担合伙企业全部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
LP: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警告:你以为“出钱就完事”?合同签得不对,你得“出命”。
5.【事务执行权】
GP:对企业事务拥有完整执行权、签约权、决策权。
LP: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公司。
❗️越界即为GP。你动手干了一点事,法官就判你“实为GP”。
6.【利润与亏损分配】
GP:可协商确定分配比例;无约定时按出资比例。
LP:不能完全免责,不能约定“LP不承担任何亏损”,但可优先分配利润。
❗️警惕看似公平的“AB类收益权”,背后隐藏着责任雷。
7.【财产份额转让与出质】
GP: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LP:转让前通知合伙人即可,协议未规定,其他人无优先购买权。
❗️看协议:LP转让份额,可能受限于合伙协议的特别条款。
8.【合伙人资格变更】
GP:丧失行为能力、死亡、破产即自动退伙,合伙协议无救。
LP:资格可由继承人继承,不影响存续。
❗️GP身故,公司重组风险极大,投资稳定性受影响。
9.【查账与监督】
GP:有完整查账与管理权利。
LP:只能在涉及自身权益时申请查账。
❗️合伙项目出问题,LP无法全面查账,维权受限。
10.【继承与退伙规则】
GP:继承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LP:继承自动生效,无需审批。
❗️家庭成员代持GP身份,风险巨大。
11.【交易与竞业限制】
GP:不得自营或参与竞争业务,交易需全体合伙人同意。
LP:可交易无须审批。
❗️某些项目刻意安排“被动GP”,实则风险转嫁。
12.【前后债务责任】
GP:入伙前和退伙前的债务,统统连带承担。
LP:以出资额或退伙时取回的财产为限。
❗️“退伙不等于脱责”,退得不清不楚,麻烦缠身。
13.【税务差异】
GP:作为合伙企业的经营主体,需按“查账征收”原则就其分得利润按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35%。同时还需承担缴纳增值税、附加税等义务,税务合规压力更高。
LP:作为被动出资者,通常适用“投资收益”性质,缴纳的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个人为20%,法人依据所属企业类型适用不同税率,整体税负较低。
❗️税务提醒:合伙协议中若未明确利润分配及税负承担安排,税务机关可能认定为“转移经营权”导致LP亦被课以重税,需高度警惕!
14.【法律风险敞口与执行实务】
GP:被执行概率极高,法院在执行中常直接追加个人财产。
LP:若出资未实缴、或违规参与事务,也会被追加。
❗️实务提醒:执行法院查工商信息和合伙协议即可追加个人为被执行人。
投资,不能靠“讲义气”、“听朋友”,也不能靠“自己不懂、别人来管”。
GP和LP,一字之差,可能是你资产归零、名下房产冻结的起点。
签约前,一定要做到:
看懂协议,不含糊每一个定义;
明确风险边界,不能“事不关己”;
对自己的责任心中有数,出了事跑不掉。
来源:宋律师有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