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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全院各科室
内容:
为加强我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1、医院内部审计是指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机构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
医院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内部管理、维护财经法纪、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内部审计人员在院长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医院的规章制度以及本规定开展审计工作,直接对院长负责,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3、医院设置纪检监察室,负责医院内部审计工作,配备合格的专职或兼职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依法按程序独立开展审计工作。
4、院长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审计意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5、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医院有计划地组织审计人员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教育制度,医院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6、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与被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7、内部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8、内部审计履行下列职责:
8.1、拟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8.2、对医院财务收支的合法、合理、合规和真实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8.3、对基建、维修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审计监督;
8.4、所有经济合同一律实行事前审计,以确保合同的条款明确、齐全、内容完整,切实可行并符合法律法规;
8.5、配合审计机关或上级审计机构进行必要的专项审计;
8.6、开展医院(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药品、总务等)库存物资管理、使用的定期检查;
8.7、医院院长交办或审计机关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9、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向院长提交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安排。
10、对重大问题及警示信息做到及时报告,并能落实院长的批示意见。
11、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12、院长及领导班子集体对内部审计部门或是委托审计单位在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能够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审议,每年至少一次,有记录。
13、审计部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14、本规定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15、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预算绩效评价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