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税务局发布16个税务风险

发布日期:2025-06-09浏览次数:27标签:振兴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和绩效评价专项审计

1、废弃物、下脚料处置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风险提示:

对外销售下脚料和生产废品,未确认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废旧包装物、废旧材料等,未按正确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以废弃物处置收入抵减清理费用,造成少计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在处理废弃物过程中,替关联方支付相关费用,导致多抵扣进项税额或多列费用。

合规自查:

与生产部门、财务部门核实残次废品和下脚料的处理及会计处理方法,查看“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预收账款”等科目明细,确认是否存在未确认收入、未计提增值税或错按简易征收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 

2、兼营业务增值税税率适用错误的风险

风险提示:

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服务,按照税法规定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服务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

合规自查:

判断是否存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对照税法规定是否应按照兼营业务处理,查看会计核算是否正确,是否按照兼营业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

3、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风险提示:

用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投资的资产未按照转让确认收入及计提销项税额,造成少缴纳税款的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对外投资的合同协议、资产评估报告,核实是否存在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情况,结合相关会计处理、纳税申报情况确认是否将投资分解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个步骤进行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4、将政府无偿划拨的土地按评估价值投资入股未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风险提示:

将改制前通过政府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用于投资入股,按评估价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可能存在未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核实有无通过政府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认是否存在相关土地使用权经评估增值后用于投资入股,未依法计算缴纳税款的情况。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5、补充医疗保险的所得税风险

一、风险提示: 

为员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业务涉及所得税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风险类型:一是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风险;二是将为非全体员工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风险;三是将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风险;四是将商业保险列入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风险

二、合规自查: 

自行查看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被保险人花名册、保单合同、支付凭证等,是否存在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扣除条件、漏报或未准确填报申报表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6、违规适用统借统还增值税免税风险

一、风险提示: 

企业存在向金融机构的借款资金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和从下属成员企业上收的自有资金统一注入资金池混用,向下属企业拨款收取利息错误适用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风险。

二、合规自查: 

自查以下几点:

1.统借统还资金来源须为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 

2.资金去向仅限分拨给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 

3.向集团内单位收取利息的利率不能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或债券票面利率。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7、转售水、电收入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风险提示:

取得转供外单位和个人的水电费收入,可能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与收取水、电费相关的合同,结合会计处理及纳税申报情况,判断取得转供外单位和个人的水电费收入是否按规定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

8、未及时确认租金收入的风险 

风险提示:

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确认收入时间计算缴纳相关税金。可能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租金的日期及金额确认收入的情况。

合规自查:

查看相关租赁合同、租金支付等凭证,核实“其他业务收入”等,判断是否已于应确认租金收入的时间计入收入并申报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其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项第五点。

9、收到实物、劳务及其他形式租金未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风险提示:

可能存在以物抵租部分少报租金收入,或收到以实物、劳务及其他形式支付的租金未计收入少缴增值税的情况。 

合规自查:

查看租赁合同条款,核实是否存在以物抵租的情况,确认实物、劳务及其他形式支付的租金收入已申报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项第五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10、限售股减持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上市公司因IP0、重大资产重组和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限售股,可能存在未及时申报或因适用计算方法错误少申报缴纳税款的情况。

合规自查:

查看“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等会计科目,核实企业股票减持事项的属性及金额,确认相关限售股转让事项是否已按税法规定时限进行纳税申报;同时复核成本核算方法,判断是否存在成本核算方法使用错误少申报税款的情形。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其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

11、新产品试生产期间未计应税收入的风险

风险提示:

新产品试生产期间形成的产品出售时,可能存在未计提销项税额少缴增值税的情况。 

合规自查:

查看试生产过程中产成品出入库情况,核实试生产过程中收取款项情况,确认试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收入已确认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12、对外转租资产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风险提示:

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未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合规自查:

核实租赁的各项资产的用途,是否存在转租的情况,查看“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明细,结合申报数据,判断相关收入是否计征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否准确。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五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13、非集团内企业之间资金拆借少计利息收入存在的风险

风险提示:

将贷款资金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自身列支贷款利息,对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未计收入,少缴增值税。

合规自查:

查看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核实是否将相关资金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确认是否按规定计算利息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其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 

14、收取其他单位资金占用费未确认收入的风险

风险提示:

在收取其他单位占用资金所支付的资金占用费时,直接冲减财务费用或计入往来款等科目,未确认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

合规自查:

查看“财务费用”“其他应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确认是否存在收取资金占用费的情况,核实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是否按规定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其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 

15、往来账期末余额较大、长期挂账的风险

风险提示:

“预收账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期末金额长期较大,可能存在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账,未及时确认收入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预收账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对照原始凭证逐项核实长时间未发生变化或逐年增加款项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将资金借给集团外单位无偿使用未计利息等问题;是否存在长期挂账无需偿付的预收账款未转入收入的情况。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16、【合规经营】未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的风险

风险提示:

因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确认收入时间存在差异,未能及时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例如发出商品但仍然保留商品所有权和控制权时,按照会计准则可不予确认收入,但按照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可能已发生,存在因税会差异未计提或少计提销项税额的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销售合同约定的货物、服务提供时间,与内部营收账单、相关收入会计核算等进行对比,核实是否存在未及时确认收入的问题。

来源:新王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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