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指南(2025年)

发布日期:2025-07-31浏览次数:13标签:振兴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审计和咨询服务

2025年4月14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修订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财会〔2025〕5号,以下简称《备案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做好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相关工作,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近期修订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指南,供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对照使用。

一、备案渠道

为便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备案信息相关材料,财政部建设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以下简称财政部备案平台),中国证监会在政务服务平台 (https://neris.csrc.gov.cn/)建设了会计师事务所备案系统(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财政部、中国证监会通过系统间信息推送的方式实现备案信息共享。会计师事务所只需在一个系统填报备案信息,并在另一个系统确认,无需重复填报。

通过财政部备案平台办理备案的,具有本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员权限的人员登录平台后,即可访问“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模块办理备案。通过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办理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中国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首页“组织机构注册”栏目注册账号,成为政务服务平台用户后登录备案系统,点击“统一备案——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办理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可在财政部备案平台、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下载备案填写示例和系统操作指南,对照做好备案工作。

二、备案时间

按照《备案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包括首次备案、重大事项备案和年度备案,为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发行的产品等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参照适用《备案办法》。

(一)首次备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备案办法》第四条所列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备案办法》规定进行首次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财政部备案平台报送备案信息的:财政部备案平台自动导出已有信息,会计师事务所核对、补充后提交;财政部备案平台将备案信息推送至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会计师事务所登录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进行确认。

通过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报送备案信息的:会计师事务所按要求填报备案信息后,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将备案信息推送至财政部备案平台;备案信息与财政部备案平台中已有信息不符的,将予以退回,会计师事务所需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中核对更正。

(二)重大事项备案。已完成首次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备案办法》第十条第(一)至(六)项重大事项的,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后,财政部备案平台同步将相关变更信息推送至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无需重复报送;发生其他重大事项的,在有关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部备案平台或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中完成备案。

(三)年度备案。已完成首次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在财政部备案平台或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中完成年度备案,并按照《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财会〔2023〕10号)披露基本情况、上一 年度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情况和受到处理处罚情况等相关信息。披露信息涉及年度备案信息的,应与年度备案信息内容保持一致。

三、备案核验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备案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要求报送备案材料,涉及内部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等备案要求相关材料的,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备案自评表》(附件 1,备案系统可下载)。收到备案材料后,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对备案材料组织开展核验。备案核验包括非现场核验和现场核验,会计师事务所可在财政部备案平台、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查询核验进展。

(一)非现场核验。会计师事务所在财政部备案平台、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提交首次备案、重大事项备案、年度备案材料后,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将组织开展非现场核验。核验方式包括审阅材料、面谈会计师事务所、征询相关单位意见等。非现场核验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首次备案材料不完备的,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将在收到材料之日(不含)起 10 个工作日内告知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补正。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告知之日(不含)起10个工作日内补正,补正后方可继续核验;逾期未按要求补正的,视同未提交首次备案材料。

(二)现场核验。经非现场核验认为有必要开展现场核验的,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将向会计师事务所发出现场核验通知,会计师事务所需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并配合开展现场核验。现场核验重点关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质量管理体系、执业人员配备、职业责任风险承担能力、诚信记录等是否满足《备案办法》有关规定。

(三)完成核验公告。会计师事务所首次备案通过核验的,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将在完成核验之日(不含)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四、核验整改

已备案会计师事务所需接受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持续监管。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对其是否持续满足《备案办法》第八条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核验。经核验,会计师事务所未持续满足《备案办法》第八条第(一)至(五)项要求的,需在 6 个月内完成整改,并自整改结束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财政部备案平台、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报送整改报告。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将组织整改验收。其中,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符合有关要求的,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将向社会公告,并对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实施重点监管。

已备案会计师事务所被依法暂停经营业务或者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应当按规定及时整改。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将组织核验。在被暂停经营业务或者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期间以及按规定整改完成前,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将其列示为异常机构并予以公告。

五、注销备案与再次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终止,或者执业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公告失效的,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将注销其备案,并在网站上公告。

会计师事务所不再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可在财政部备案平台或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自行申请注销备案,并就已停止承接证券服务业务且不存在未完成的证券服务业务合同等有关情况作出说明。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将注销其备案,并在网站上公告。

会计师事务所涉及《备案办法》第十五条中其他注销情形的,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将注销其备案,并在网站上公告。

被注销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再次备案的,应当符合《备案办法》第八条的要求,按照首次备案要求报送备案材料。

六、咨询联系方式

备案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可向所在辖区省级财政部门或证监局咨询备案有关问题,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备案自评表

2.省级财政部门、证监局备案咨询联系方式

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咨询联系方式

序号

派驻机构

联系电话

邮箱

1

北京市财政局

010-55592335

wangyu@czj.beijing.gov.cn

2

天津市财政局

022-59032713

czjliuzining@tj.gov.cn

3

河北省财政厅

0311-86773352

fjj55227711@qq.com

4

山西省财政厅

0351-4133335

cztkjc@126.com

5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0471-4192187

963017893@qq.com

6

辽宁省财政厅

024-22821841

kjc.sczt@ln.gov.cn

7

吉林省财政厅

0431-88550790

645638900@qq.com

8

黑龙江省财政厅

0451-53650067

wangyutongcufe@163.com

9

上海市财政局

021-54679568-17112

malingping_czj@163.com

10

江苏省财政厅

025-83633203

632587082@qq.com

11

浙江省财政厅

0571-87058439

tangchunl.czt@zj.gov.cn

12

安徽省财政厅

0551-68150260

kjc0551@126.com

13

福建省财政厅

0591-87097318

fjczkjrc@163.com

14

江西省财政厅

0791-87287613

147792017@qq.com

15

山东省财政厅

0531-51769970

caoying@shandong.cn

16

河南省财政厅

0371-65808023

kuaijichu@163.com

17

湖北省财政厅

027-67818765

hbcztkjc@163.com

18

湖南省财政厅

0731-85165157

1826922743@qq.com

19

广东省财政厅

020-83170215

020-83170155

czt_chenr@gd.gov.cn

czt_kjc@gd.gov.cn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0771-5331557

kjc@czt.gxzf.gov.cn

21

海南省财政厅

0898-68531650

cztkjc@hainan.gov.cn

22

四川省财政厅

028-86727135

8051680@qq.com

23

重庆市财政局

023-67575551

1016617376@qq.com

24

贵州省财政厅

0851-86820287

gzkuaijichu@163.com

25

云南省财政厅

0871-63956186

ynscpa@163.com

26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0891-6825868

xzczkjc@126.com

27

陕西省财政厅

029-68939217

sxkjczdz@163.com

28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0951-5069436

cztkjc1234@163.com

29

甘肃省财政厅

0931-8891032

233857333@qq.com

30

青海省财政厅

0971-3660217

453668174@qq.com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0991-2359412

1533272473@qq.com

3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0991-2896983

btczjkjc@126.com

33

深圳市财政局

0755-83938020

szcwkjc@szfb.sz.gov.cn

3.证监局备案咨询联系方式

证监局备案咨询联系方式

序号

派驻机构

联系电话

邮箱

1

北京证监局

010-88086280

hongliang@csrc.gov.cn

2

天津证监局

022-23136850

liushuaihang@csrc.gov.cn

3

河北证监局

0311-83630770

haomei@csrc.gov.cn

4

山西证监局

0351-7218761

liulufang@csrc.gov.cn

5

内蒙古证监局

0471-4688306

liyan1@csrc.gov.cn

6

辽宁证监局

024-22899957

lihy@csrc.gov.cn

7

吉林证监局

0431-85097837

guanqt@csrc.gov.cn

8

黑龙江证监局

0451-51898037

wangbingye@csrc.gov.cn

9

上海证监局

021-50121174

fenglf@csrc.gov.cn

10

江苏证监局

025-69880727

zhouruiqi@csrc.gov.cn

11

浙江证监局

0571-88473552

wangyi4@csrc.gov.cn

12

安徽证监局

0551-65367187

zhuzk@csrc.gov.cn

0551-65367461

dufei1@csrc.gov.cn

13

福建证监局

0591-88013988

linjuan@csrc.gov.cn

14

江西证监局

0791-87601142

liuziq@csrc.gov.cn

15

山东证监局

0531-86135383

lishuxin1@csrc.gov.cn

16

河南证监局

0371-69351060

wangjingjing@csrc.gov.cn

17

湖北证监局

027-87460159

liyaq@csrc.gov.cn

18

湖南证监局

0731-85652765

suwanheng@csrc.gov.cn

19

广东证监局

020-37853705

lvln@csrc.gov.cn

20

广西证监局

0771-5555709

zhoukx@csrc.gov.cn

21

海南证监局

0898-65310953

wangyue2@csrc.gov.cn

22

重庆证监局

023-89031993

zhouxiaoying@csrc.gov.cn

23

四川证监局

028-85530537

xuxinwei@csrc.gov.cn

24

贵州证监局

0851-86904220

zhuhan1@csrc.gov.cn

25

云南证监局

0871-65130697

huangzch@csrc.gov.cn

26

西藏证监局

0891-6873058

xuyayun@csrc.gov.cn

27

陕西证监局

029-88361795

zhangmin@csrc.gov.cn

28

甘肃证监局

0931-8437621

liuyx@csrc.gov.cn

29

青海证监局

0971-8236129

dongll@csrc.gov.cn

30

宁夏证监局

0951-6736405

yujiali@csrc.gov.cn

31

新疆证监局

0991-2616745

xiongyuchuan@csrc.gov.cn

32

深圳证监局

0755-83260051

quanjian@csrc.gov.cn

33

大连证监局

0411-88008546

sunbj@csrc.gov.cn

34

宁波证监局

0574-87175010

wang_wei3@csrc.gov.cn

35

厦门证监局

0592-5167350

pengliujing@csrc.gov.cn

0592-5165220

chenlina@csrc.gov.cn

36

青岛证监局

0532-85793013

zhuth@csrc.gov.cn

来源:广深所证券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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