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意见不恰当!深交所督促会计所完成审计意见整改事项!

发布日期:2022-05-25浏览次数:422标签:振兴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审计和咨询服务

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50号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你所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围海或“公司”)2020年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ST 围海2019年财务报表因违规对外担保及预计存在的损失、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性及合理性、立案调查的影响、商誉减值的合理性、新增资金占用等事项,被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公司2020年财务报告显示,上述事项仍未解决,且*ST围海存在重要子公司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千年”)失去控制的情形,但你所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宁波证监局2021年11月24日向你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第26号)显示,2020年*ST 围海财务报表存在未以控制为基础合并上海千年失去控制前财务数据的重大错报,你所未合理判断该重大错报事项对公司2020年财务报表构成重大且广泛的影响,导致对*ST围海2020年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恰当。按照《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你所应当在收到决定书30日内完成整改事项,但截至目前,你所仍未完成对*ST围海2020年财务报告审计意见整改事项。

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所就前述整改进展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并于2月8日前向我部报送有关说明材料。同时,我部督促你所应当严格按照《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重新针对*ST围海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

我部提醒你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等业务规则,审慎执业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证券服务,并确保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1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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