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与司法会计鉴定

发布日期:2025-12-26浏览次数:60标签:上市公司辅导、筹划与后续专业服务,工商代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业

01  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

《刑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刑诉法》

第九十七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可靠;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鉴定人签名;

(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

(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第九十八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02  鉴定意见的种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

鉴定意见的种类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可分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简称“四大类”)。

03  司法鉴定审查要点

一、鉴定主体是否适格

二、鉴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鉴定意见形式要件是否完备

四、检材是否真实

五、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04  司法会计鉴定

《刑诉法解释》

第一百条  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前款规定的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形成的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报告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意见,经法庭查证属实,且调查程序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05  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的区别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和《审计报告》,常见于诈骗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案件中。两者在形式上具有天然的相似性,并且由于注册会计师平时主要从事审计工作,缺乏对鉴定程序、标准的了解,易将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混为一谈。

(一)法律依据不同

(二)性质不同

(三)材料来源不同

(四)对材料要求不同

(五)材料记录方式不同

(六)步骤程序不同

(七)目的不同

(八)方法不尽相同

(九)主体权利不同

(十)意见表达标准不同

(十一)文书格式不同

(十二)证明要求不同

06  司法会计鉴定审查要点

一、委托事项是否超出会计范畴

根据之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会计工作细则》)

第9条的规定,司法会计鉴定范围包括:  

(一)资产历史成本的确认;

(二)资产应结存额及结存差异的确认;

(三)财务往来账项的确认;

(四)经营损益、投资损益的确认;

(五)会计处理方法及结果的确认;

(六)其他需要通过检验分析财务会计资料确认的财务会计问题。

第24条规定,制作鉴定文书须遵守以下规定:(三)鉴定意见不应涉及对定罪量刑等法律问题的判断。

二、审查会计检材是否符合规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试行)》第24条规定:“鉴定意见不得依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非财务会计资料形成”。

三、审查会计鉴定报告形成的程序流程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四、审查会计鉴定报告出具机构以及人员的专业资质

司法会计鉴定主体主要由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鉴定机构、检察机关内设鉴定机构和教学科研机构的鉴定机构等组成。对相关的会计报告进行审查时首先重点审查相应的机构是否具备一定的资质,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例,需要审查其是否取得营业执照、是否取得执业证书,相关的会计人员是否取得注册会计师等专业资质等。

另一方面,还需要审查资质是否存在逾期的情况。资质逾期的机构或相关人员所提出的意见,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五、审查出具会计报告的执业机构的业务范围

除了审查相关的机构是否具备专门的资质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8条的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六、形式要件

除了前述对会计报告进行比较实质性的审查之外,对会计报告的形式审查也是重要的内容,只有保障合法的形式外观,才能保障内容的合理与合法。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审查形式要件是否齐备,落款是否加“盖鉴”定专用章或是否签名;

二是审查相应的盖章、签字、章不是作为鉴定机构或专业机构业务所专属的印章,实践中存在会计“鉴定”、报告等盖的是公司公章,而不是机构业务用章的情况;

三是审查意见、报告是否注明提起委托审查认定的事由、具体委托人、委托的机构、要求、过程、方法、日期等相关内容。

来源:法帮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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