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值税法》21个核心变化及要点解析

发布日期:2026-01-15浏览次数:13标签:上市公司辅导、筹划与后续专业服务,工商代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业

自202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制度从“暂行条例”时代进入“法律”时代。那么到底有哪些核心变化一起来学习下吧!

01 征税范围重构

1、征税对象明确为境内交易+进口

旧规:表述模糊,使用“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新规:应税范围明确为“境内应税交易”和“进口货物”两大类

要点:新表述为平台经济、数据交易等新业态预留空间

2、“劳务”一词彻底取消

旧规:加工修理修配属于“应税劳务”,税率易混淆

新规:统一并入“服务”范畴

要点:业务实质不变,税率仍为13%,申报表栏次调整即可

3、“视同销售”大幅缩水为“视同应税交易

旧规:委托代销、投资、分配等11种情形需视同销售

新规:仅保留无偿转让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代销、投资、分配均按正常销售处理

要点:无偿提供服务(如集团内无息借款)不再视同销售,但需警惕“隐性对价”被认定为有偿

详情请参阅:一文说全,2026视同销售新规全解析

02 纳税人身份管理

4、小规模500万红线强制转登记

旧规:不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偶发超500万可申请保留小规模身份

新规:年应税销售额超500万必须转一般纳税人,生效日为超标当月1日

要点:偶然转让不动产不计入500万销售额基数,但频繁交易或构成常规经营除外

详情请参阅: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2026年新规自查与实操要点

03 税率与计税方法

5、法条仅保留3%征收率,5%待定

旧规:简易计税含3%和5%两档(不动产出租、老项目等

新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5%未体现

要点:5%征收率在法律层面未被保留,其未来是否及如何通过配套文件适用于特定行业(如不动产出租),有待财政部、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

详情请参阅:2026增值税法实施,原5%征收率统一3%,关键问题全解析

6、混合销售规则实质未变

旧规:限于“货物+服务”组合,按纳税人主营业务性质定税率

新规:范围扩大至任何“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按该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要点:判断标准从“看企业主业”变为“看交易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必须体现交易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其必要补充。

详情请参阅:2026年增值税法施行,混合销售新规深度解读

04 进项税额抵扣

7、贷款服务进项税延续不得抵扣

旧规: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进项税不得抵扣

新规:购进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并规定财税主管部门将适时研究评估该政策,为未来调整留出空间。

要点:为购置/建造资产发生的贷款利息,资本化后可随资产抵扣

8、500万以下长期资产混用可全额抵扣

旧规:固定资产混用于应税和免税项目需按比例分摊

新规:≤500万元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混用也可全额抵扣

要点:>500万元需先全抵,再按折旧年限逐年转出不得抵扣部分

详情请参阅:《增值税法》进项抵扣三大关键变化解析与合规指南

9、餐饮娱乐服务抵扣有条件放开

旧规:餐费、娱乐服务进项税一律不得抵扣

新规:仅“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不得抵扣

要点:酒店、餐饮企业采购食材用于经营可抵扣;员工福利性消费仍不可抵

10、兼营项目进项税强制年度清算

旧规:税务机关“可要求”年度清算

新规:纳税人“必须”在次年1月申报期自行清算

要点:需建立台账按月计提,避免进项发票时间与收入错配风险

05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1、出口货物纳税义务提前至报关日

旧规:按收款、开票或取得报关单确认收入

新规:报关出口当日即发生纳税义务

要点:比如10月30日报关,11月才取得报关单,必须在10月所属期申报未开票收入

12、自然人按次申报期限明确为次年6月30日前

旧规:无明确申报期限

新规:销售额达起征点的,需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

要点:个人网店、代开发票者需自行申报,逾期面临罚款

06 特殊交易规则

13、总分机构异地移送货物不视同销售

旧规:跨县(市)移送用于销售需视同销售

新规:无论是否统一核算,移送环节均不纳税

要点:仅在最终对外销售时确认纳税义务,调拨未售不触发纳税

14、委托代销回归“销售时缴税”本质

旧规:发货时和销售时可能双重纳税,电商代收款计入销售额

新规:删除视同销售,实际销售时缴税;以委托方名义开票,代收款不计销售额

要点:必须是“真代销”(不垫款、不担货权风险),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购销

15、货物用于投资分配不再视同销售

旧规:货物对外投资或分红需视同销售

新规:明确为“有偿转让”,按正常销售缴纳增值税

要点:需按市场价确认销售额,留存评估报告以备查

07 税收优惠与特殊政策

16、不征税项目明确,拆迁款从“免税”变“不征税

旧规:无明确不征税条款,拆迁补偿按免税处理

新规:法定四种不征税情形,拆迁补偿属于不征税

要点:不征税=不属于应税范围,无需申报、无需开票,彻底规避发票争议

17、小规模放弃优惠不再受限36个月

旧规:放弃优惠后36个月内不得再享

新规:小规模纳税人不受36个月限制

要点:可按笔/按客户灵活选择,开票即生效;但一般纳税人仍受限

18、营利性医美机构明确排除免税

旧规:医疗机构享受免税,存在医美机构挂靠漏洞

新规: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不享受医疗服务免税

要点:需严格区分诊疗服务与美容服务,分别核算

08 征收管理与协作

19、跨部门协作机制法定化

旧规:部门协作依据部门规章

新规:法律赋予税务机关与8部门协作权利

要点:公安、央行、海关等数据共享常态化,税务合规透明度提升

20、境外向自然人出租不动产扣缴规则调整

旧规:以支付方(自然人)为扣缴义务人

新规:有境内代理人的,由代理人申报纳税

要点:解决自然人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实操难题

09 兜底与衔接条款

21、贷款服务“隐性对价”风险

旧规:无偿借款被补税案例频发,税款动辄数十万

新规:明确无偿贷款不视同应税交易

要点:若税务局认定存在“捆绑销售、价外费用”等隐性对价,仍需补税+滞纳金

来源:金玫财税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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